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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遗规 . 陈弘谋 A A A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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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负我。毋我负人。此言当留心。 【治民亦当晓此。 】 修德行义之外。当一听于天。若计较利达。日夜思虑万端。而所思虑者。又未必遂。徒自劳扰。祗见其不知命也。 【修德行义。原无听命之理。此即义字也。故义命二字。不可偏废。 】 不可因小人包承而易其志。 处人之难处者。正不必厉声色。与之辨是非。较长短。惟谨于自修。愈谦愈约。彼将自服。不服者。妄人也。又何校焉。 有益者不为。无益者为之。所以苦其劳。而不见成功。不可乘喜而多言。不可乘快而易事。 不可因人曲为承顺。而遂与之合。惟以义相接。则可以与之合。 待吏卒辈。公事外。不可与交一言。 待下固当谦和。谦和而无节。反纳其侮。所谓重巽吝也惟和而庄。则人自爱而畏。 事才入手。便当思其发脱。 【所谓能发能收也。 】 事已往。不追。最妙。 文中子曰。童仆称恩。可以从政矣。 文中子曰。多言不可与远谋。多动不可与久处。 所见既明。当自信。不可因人所说如何。而易吾之自信。 君子取人之德义。小人取人之势利。 疑人轻己者。皆内不足。 【官场中。因此害事不少。 】 不可强语人以不及。非惟不能入。彼将易吾言矣。 人未己知。不可急求其知。人未己合。不可急与之合。闻人毁己而怒。则誉己者至矣。 人誉己。果有善。但当持其善。不可有自喜之心。无善。则增修焉可也。人毁己。果有恶。即当去其恶。不可有恶闻之意。无恶。则加勉焉可也。 自家一个身心。尚不能整理。更论甚政治。 当官不接异色人。最好。不止巫祝尼媪。宜疏绝。至于匠艺之人。虽不可缺。亦当用之以时。大不宜久留于家。与之亲狎。皆能变易听闻。簸弄是非。儒上 固当礼接。亦有本非儒者。或假文辞。或假字画以媒进。一与之款洽即堕其术中。如房琯为相。因一琴工董庭兰出入门下。依倚为非。遂为相业之玷。若此之类。皆 能审察疏节。亦清心省事之一助。 心不可有一毫之偏向。有则人必窥而知之。余尝使一走卒。见其颇敏捷。使之稍勤。下人即有趋重之意。余遂逐去之。此虽小事。以此知当官者。当正大明白。不可有一毫之偏向。 余于坐立方向。器用安顿之类。稍有不正。即不乐。必正而后已。非作意为之。亦其性然。 【推广此心。可使万物得所。 】 见事贵乎理明。处事贵乎心公。理不明。则不能辨别是非。心不公。则不能裁度可否。惟理明心公。则于事无所疑惑。而处得其当矣。 立法之初。贵乎参酌事情。必轻重得宜。可行而无弊者。则播告之。既立之后。谨守勿失。信如四时。坚如金石。则民知所畏。而不敢犯矣。或立法之初。 不能参酌事情。轻重不伦。遽施于下。既而见其有不可行者。复遂废格。则后有良法。人将视为不信之具矣。令何自而行。禁何自而止乎。 中者。立法之本。信者。行法之要。 为政以爱人为本。 法者。因天理。顺人情。而为之防范禁制也。当以公平正大之心。制其轻重之宜。不可因一时之喜怒而立法。若然。则不得其平者多矣。 论事不可趋一时之轻重。当思其久而远者。 用人当取其长而舍其短。若求备于一人。则世无可用之才矣。 凡取人。当舍其旧而图其新。自贤人以下。皆不能无过。或早年有过。中年能改。或中年有过。晚年能改。当不追其往而图其新。可也。若追究其往日之过。并弃其后来之善。将使人无迁善之门。而世无可用之才也。以是处心。刻亦甚矣。 大抵常人之情。责人太详。而自责太略。是所谓以圣人望人。以众人自待也。惑之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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