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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经 A A A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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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以见,但亦不可离相见也。今先破色相,谓如来三十二相,乃色身幻相,相即非 相,可取而名如来乎?曰否也,不可以色相得见如来,佛故许之曰,凡所有相,不 问三十二相凡圣等相,一切幻境幻心幻觉,皆属妄相,若以智慧照见诸相非实,了 达此义,则廓然开朗,亲见实相矣。实相者,如来也,非别有无相之佛也。前见字 有澄思谛观之妙,后见字有彻了顿悟之境,惟见此见者,同属于相,亦不应取而成 法相,故当远离。昔有颂曰:凡相灭时性不灭,真如觉体离尘埃,了悟断常根果别, 此名佛眼见如来。此段专言不可取色身,以佛之三十二相尚不可取,况世人多欲之 色身乎!此段总表法身。 须菩提白佛言,世尊,颇有众生,得闻如是言说章句,生实信不?佛告须菩提, 莫作是说。如来灭后,后五百岁,有持戒修福者,于此章句,能生信心,以此为实。 当知是人,不于一佛二佛、三四五佛而种善根,已于无量千万佛所,种诸善根。闻 是章句,乃至一念生净信者。须菩提,如来悉知悉见,是诸众生,得如是无量福德。 何以故?是诸众生,无复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无法相,亦无非法相。何 以故?是诸众生,若心取相,则为著我、人、众生、寿者。若取法相,即著我、人、 众生、寿者。何以故?若取非法相,即著我、人、众生、寿者。是故不应取法,不 应取非法。以是义故,如来常说,汝等比丘,知我说法,如筏喻者,法尚应舍,何 况非法! 【注释】言前既不取色身,则法身又将如何证取耶?良由众生具足法身,而不 自觉知,非经先觉开示,闻及正法,何由开悟,无著大士所谓欲得言说法身是也。 故虽后末世众生,闻此妙法,一念净信,其人已多生值佛,种诸善根,何可轻慢。 故信根一念,诸佛尽矢,如来悉知悉见,虽未具足成就,此时尚称众生,但其福德 已属无量,盖能无我人四相者,其人已无颠倒之我,方能如是深信不疑也。若稍存 疑惑,即取相取法矣,或偏于不取矣,不可因末世而断为无此等利根人也。是故二 字,乃佛告诫决定之辞,谓有法无法,两无自性,如空谷传声,何得妄起有无之情 见耶。今所言有者,如渡河须用筏,到岸不须船,用舍两无意,有取即成迷,以其 立四相也。夫摄有相归无相者,起般若之智用也。经云:若出生死证涅槃界,爱非 爱果,法非法因,一切皆舍,虽正因正果,尚在所舍,况非法!至福德云者,言其 人已得人无我慧,故不执有为之法相,亦不执无为之非法相,并得法无我慧,人法 俱空,量等太虚,故其福德不可量耳。是故修无上菩提正因者,不应取法,言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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