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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学 ——人及其文化研究 . 爱德华·泰勒 著 连树声 译 A A A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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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们描述道,虽然非洲人在自己本部族范围内有关于财产的严格章程,但是不管什么样 的祖鲁人的军队,都可以偷偷地潜入远方村庄,杀死男人、妇女和儿童,留下被抢掠一 空的环形村庄在地平线上冒起熊熊烈焰;而他们则高高兴兴地带着掠夺来的财物回到家 中。古代尚武好战民族的法律,很好地表现在古代日耳曼人凯撒(Caesar)的名言中: “每一团体范围内的抢掠行为,都不要认为是可耻的事情,而要作为一种操练青年和减 少惰性的手段来称颂。”即使在新的文明时代,宣战可能仍然要使社会回到抢夺和掠获 财物的早期阶段上去。但是在和平时期,财产的安全性也像生命一样越来越稳固可靠了。 由于引渡的公约,罪犯们失去了从前那种逃往国外的可能性,而现在将落入他们罪行所 在的那个国家的法官之手;引渡公约表明了现代把各个民族结合为承认其所有成员的相 互权利和义务的一个社会倾向。   迄今为止,我们把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概念,主要看作是人本身的道德感和舆论的 道德感的结果。但是,在任何时候,都承认那些检查人的行为的较为有力的手段是必要 的。在现代,遵守用罚款、监禁、鞭打甚至处死来惩罚罪犯的刑法的义务,被认为是普 通的文明义务之一。但是这种制度也是逐渐产生的,并且在历史上可以找到它是如何由 原始事态发展起来的明显痕迹。在原始事态时,没有任何职业法官,任何刽子手,但是 用自己的双手来进行审判和制裁,是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审判和制裁的原则,就 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复仇。当野蛮生活中在疯狂的欲念影响下杀了人的时候,这种复仇权 也就付诸行动。行使这种作为一种伟大社会力量的权利,可以在澳大利亚人中间很好地 看到。正如乔治·格雷(Georye Grey)先生在他关于这件事的叙述中所说的,为最近的 亲属之死而复仇,是最神圣的义务,土著被号召去完成这个义务。如果他忘记了这个义 务而没有完成,那么任何一位老太婆都将会嘲笑他;如果他没有结婚,那么甚至连一个 姑娘都不会同他讲话;如果他有妻子,那么她将抛弃他;他的母亲将悲叹、哭泣,因为 她生了这样的败类儿子;他的父亲将以轻蔑的态度来对待他;而他也就成了共同蔑视的 对象。但是,如果杀人者消失不见了,该怎么办呢?这种情况在这类蒙昧地区和居民很 少的地区,是很容易发生的。土著的习俗就接受了古代的学说,罪犯的整个家族都负有 责任;所以当杀人的事成为众所周知的时候,特别是当真正的罪犯消失不见的时候,罪 犯的亲属就要以逃跑来自救。甚至七周岁的儿童都知道,他们是否跟杀人者有亲戚关系, 假如有,就要赶快躲藏起来。在这里我们得出了两个原则,任何一位研究者如果他是从 最早阶段按迹探求法律学的历史的话,他实在应该把这两个原则清楚地记住。他将在近 亲复仇的原始法律中看到,社会为了自己的幸福而利用了把人跟低等动物区分开的近亲 复仇的天性;同时由于认为整个家族对它的每一成员的行动都负有责任,社会就利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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