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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学 ——人及其文化研究 . 爱德华·泰勒 著 连树声 译 A A A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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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对每个人的影响力,作为保持人们之间和平的手段。无论是谁,看到近亲复仇的影响 时就不能否定它的实际合理性,也不能否认它在那种还没有专门的法官和刽子手的阶段 上,对于制止人的暴行的益处。实际上,所有蒙昧人和野蛮人中的近亲复仇者,他一点 也没有意识到在他的暴烈疯狂之中,由于流血的事业而履行了自己的一份使自己的民族 免于灭亡的义务。不幸的是,那些把他的复仇指向无辜者的愚昧和谬误,常常损害复仇 的效用。那些属于许多蒙昧部族之中的澳大利亚人,他们可能不知道,如果他不杀害, 任何人也都能死亡,因此,他们就用下面的信念来解释我们所说的自然死亡:某个敌人 借助魔法用看不见的武器伤了死者,或者派病魔吃掉他的内脏,这样把死者杀害了。因 此,当一个人死的时候,他的亲属们就借助占卜来着手侦察使他死亡的凶恶巫师。当他 们说到了谁的时候,就把谁当做了暗藏的敌人,复仇者就去寻找他并把他杀死。当然, 这时随之而来的是另一方的复仇:于是就发生了祖传的敌对性。这是部族之间怨恨、仇 视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正是这种原因,使得蒙昧人处在经常的恐惧和不安的状态之中。   当转到研究高级文明水平的时候,我们在古代文化水平高的民族中仍然遇到了近亲 复仇权,但是它已经被文明逐渐改变了形态;在现代,文明已经把它彻底灭绝了。例如, 以色列人的法律仍然允许近亲复仇,同时建筑城市,建立避难所,对于那种在道义上无 罪的杀人者,不应当看作是包藏祸心的人。在那些已经积聚了财富的民族中间,特别是 在人们到了用金钱来评价人的那个阶段的民族中,古代那种关于以血来复仇的疯狂呼声, 就转变为要求酬金。在阿拉伯至今还能够看到与这种发展相比邻的较早和最晚的阶段。 虽然沙漠上的游牧部族贝都英人,一代代地在继续进行野蛮的流血斗争;而城市居民们 则认识到,杀人者们在每条大街的角落里等候每个人,在生活中几乎没有可能,因此, 他们花血费并停止斗争。这种事态在下述这一方面来说,是可资借鉴的。在我们的早期 祖先中,事态是同样的,当时按照条顿人的法律,人仍然有为那种给他或地的亲属所造 成的伤害复仇的义务——只要他还没有进行金钱交易。用于这类和平交易的钱盎格鲁撒 克逊语为wer-gild,意思是“赎人钱”——赎一个自由人二百先令,赎低等人较少,赎 一个威尔士人(Welsh)比赎一个英国人少。其次,在那个复仇的常规仍然是要求以命抵 命的地方,受小辱也同样要以罗马的lex talionis的方式,或“同等法”的方式来报复; 我们英文的retaliation即“报复”,就是从这里来的。这一点由犹太人的法律:“以命 抵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伤还伤,以皮带抽打还打”,明确地固定下来了。在阿 比西尼亚,报复还仍然是法律。还在不久以前,那里有一位母亲追究一个孩子,因为这 个孩子偶然从果树上掉下来把她的小儿子砸死了。法官们判决她有权派她的另一个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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