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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学 ——人及其文化研究 . 爱德华·泰勒 著 连树声 译 A A A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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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树顶上去,让他从那里掉到那个并非有意砸死她的小儿子的孩子身上;但是,她不愿 意运用这样的权利。当然,报复开始逐渐温和而变成了罚金,例如,古代的英国法律保 障着,如果谁切下了另一个人的手或脚,那么这个肇事人就必须赔偿损失者整个人的半 价;一个大拇指赔偿一只手的半价,等等,直到一个小指赔偿五先令,一个小指的指甲 赔偿四便士。在现代,法权已经过渡到高级阶段,国家肩负着处罚一切由它的公民所带 来的严重危害的职责。当读到某种关于科西嘉人的族间血仇(Vendetta)的流血故事的 时候,我们未必会想到,摆在我们面前的是继续存在于荒凉的山岛上的古代法权的遗留。 其实,我们的刑法法规就是从这类私人复仇中发展而来,这一点,对于注意过去遗迹的 人来说,仍然是显而易见的。当听到类似“法律复仇”的说法,或对那意味着由于它而 个人有权追究欺凌者的诉讼法的东西进行思考的时候,蒙难者好像在很久以前的时代中 一样,仍然记得复仇或取得赔偿。在现代,实际上国家本身因为社会司法的缘故而力图 惩处罪犯。复血仇者在某个时期曾经是社会安全的守卫者,现在如果他自行处理,那么 自己就要成为罪犯而受处罚。而道德学者,注意到变化了的社会条件,确定了常规:复 仇是犯罪。   法律虽然已经如此有益地取代了个人复仇,但是它还没有使较大规模的争吵——国 家之间的争吵,完全受自己节制。个人复仇跟社会战争之间的联系,在粗野部落之间, 例如,在巴西森林居民中间,可以看得很清楚。当部族内部出现杀害行为的时候,那么 复仇当然就是与杀害行为有关的两个家族的事;但是,如果杀人者是属于另一个氏族, 那么,他的事就变成了反对整个社会的罪行。受欺侮的社团就召开会议,并做出了—— 只要敢做——大部分赞成战争的决定。然后派出军队,在最前面首先投入战斗的是死者 的亲属,他们的身体都涂上黑色,以显示他们在履行杀人的天职。邻近部族间开始战争 的一般途径,是争吵或侵犯疆界,然后是某一方的人被杀死了,为其死者的复仇就发展 成为流血的斗争,而部族战争总是准备一代又一代地爆发。这种野蛮的事态也曾长期存 在于欧洲历史上。按照古代的日耳曼法,任何一个身体、荣誉或财产受侵犯的自由人, 只要他不同意法律协定,换句话说,他拥有个人战争权利;那么,他可以求助于自己的 亲属为自己复仇。国王艾德蒙德(Edmund)颁布了限制这种“非法战争”的法律,这是 英国历史上的转折点;但是这类战争不是一下子能终止的,特别是在诺森伯兰郡。我们 知道,在蒙昧的苏格兰高原地区的氏族中间,这类战争即使现在仍在继续。在普通的自 由人停止了跟邻人的斗争之后很久,某些贵族仍然保持自己的古代法权。甚至还在爱德 华四世(Edward IV)时代,伯克利(Berkeley)勋爵及其信徒们,在格洛斯特郡的尼布 莱·格伦(Nibley Green)跟莱尔(Lisle)勋爵发生了战斗。莱尔勋爵被打死了,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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