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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学 ——人及其文化研究 . 爱德华·泰勒 著 连树声 译 A A A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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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克利勋爵用金钱交易跟他的寡妇了结了这件事。弗利曼(Freeman)在其《比较政治》 中,回忆到十五世纪历史中的这一使人感兴趣的事件时,认为它是最后一个英国个人战 争或支付赎人钱的例子。禁止个人战争的英国法律是民族进步中最伟大的步伐之一。现 在,国家采用在法院中进行审判的方法,以代替个人复仇和个人战争的野蛮手段。但是 各个国家继续用战争来解决它们的争吵,而这种战争跟过去氏族之间的流血斗争相比, 也是同样的,只不过是在更大规模上进行罢了。   和刑法法规相类似,关于私有财产的民事法规可以溯源于原始概念。通过研究早存 在于非文明世界和存在于现代的关于财产的这类法规,可以获得关于早期财产关系的正 确观念。在低级种族中,我们的法学家在不动产和动产之间所作的区别,表现得极为明 显。土地为所有人使用,但是任何人也不能把它作为专有财产。最简单的土地法是跟关 于狩猎权的法规合在一起的;这种土地法可以在以狩猎和捕鱼为生的部族中看到。例如, 在巴西,每一个部族都具有以岩石、树木、天然水沟或者甚至人工界标为标志的疆界。 在追击禽兽时破坏了疆界,就被看作是如此严重的事件,以致犯罪者可能被就地杀死。 在这类社会状况下,在这无论是怎样的世界的一部分里,每一个人都有权在自己本部族 的疆界之内狩猎。禽兽只有被打死之后才能成为个人的私产。因此,这里有关于那种属 于氏族或部族的土地公有权的明确的法律概念。也有关于家庭所有权的鲜明概念:茅屋 属于家庭或家庭群,属于它的建筑者;当这一群体把茅屋附近的一块土地圈起来并加以 耕种时,这块地也就不再是社会财产而变成家庭的财产,最低限度,家庭暂时借用着它。 茅屋中的器具如磨制的石块和陶罐,也属于每一个家庭。同时也出现了个人财产,虽然 还是在那种由父亲或家长体现出的族权之下表现出来的。个人财产主要是由下列的东西 组成的:每个人身上带的或直属于自己的东西——武器、装饰品、上下身的微薄衣服; 家庭的成员有权制作的生活过程中所需要的东西,这些东西他们死后大部分要带到阴曹 地府去。于是在这里,我们看到野蛮人已经熟悉了下列的概念:土地公共所有,家庭土 地自由占有(freehold),家庭和个人的动产——这些概念组成了古代法权的整个体系。 但是,这些概念具有各种不同的形式。例如,农村公社在使亚洲和欧洲住满居民方面起 过那么大的作用,所以在现代的英国还有它的痕迹;而在这种农村公社里,不仅狩猎的 地方和草原是公共所有,家庭甚至连所耕种田地的所有权都没有。这些田地是共同耕耘, 有时或在各种经济作物之间再分成若干区段,因此分拨出的家庭所有只限于房屋和菜园。 在各种不同的历史时期,军事民族的产生导致土地所有制的较早方式发生变革。在被侵 占的地方,战败者的土地被分配给王公或他的部队的长官或普通战士;而他们在执行战 斗任务时,把取得这种土地作为应尽的义务。这类最大最好的著名例子,就是中世纪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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