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人类学 ——人及其文化研究 . 爱德华·泰勒 著 连树声 译 A A A A A 洲的封建制度。在英国,到威廉征服时,原先还是国家公共所有制的人民土地,已经开
始过渡到国王手中,所以国王对它能独自酌定如何分配。或者,在军事国家中,国王能
够成为一切土地的所有者,同时允许他的臣民占有各部分,每年缴纳贡品或税捐:这就
是十分著名的古代埃及和现代印度的制度。在罗马历史上,我们发现,国家或家庭占有
大量的土地,把土地一部分作为一种形式分配给佃农,而征收其一部分产品。我们在这
里看到了地租的产生,而这地租是原始法权中还不明确的一种关系。同时,正如在土地
占有方面所发生的这些变动一样,动产获得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变为耕种土地的奴隶
的战俘,成了家庭财产的一部分;而收人生活导致牲畜不只是用来做食物,而且也用来
耕田。贵重物品的生产,商业的发展,财富的积累和钱币的使用,给这增加了其他的财
产形式。如果我们看一看我们使用财产的新手段,那我们就会发现,我们在这方面进行
了多么巨大的改变,这是因为取消了家庭手中的财产,而允许由个人所有者来掌握和支
配;而这是如此适合于我们这个具有积极的工业进取精神的时代的制度。甚至土地都可
以由个人买卖,虽然法律为田地和房屋的转让,较之钻石项链或成百箱茶叶的转让制定
了另外一种程序,制定了繁杂的手续,高昂的价格;与此同时还仍然保留着古代制度的
痕迹。在古代的制度下,土地由一个所有者手中转到另一个人的手中——假如这种转让
是可以的——一般是很难进行而且要由许多人同意。尽管有这一切变化,古代的家庭所
有制仍然继续保持着:指出这一点是极为有益的。根据一个人死后他的财产如何处理就
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最简单的处理办法就是从前的两种最普通的方法,那就是:
或者是财产不分,一家人仍在一起生活;或者是财产由孩子们或儿子们分掉。当长于是
家庭的宗法之首的时候,他为了维护这个体统,能够以“长子继承权”的名义获得特殊
的或加倍的一份。这是雅利安族和闪米特族所共同熟知的古代习俗,因为它既出现在印
度的古手抄本法律中,又出现在《申命记》中。在法国,这种古代分配财产的原则至今
仍然受到法律的支持,家庭的成员按其权利而获得其应得的一份财产。在英国,遗嘱的
力量变得如此巨大,以致在理论上,一个人可以随意拒绝把全部财产给谁,但是在实践
上,受到道德感和舆论的内在约束。这种道德感和舆论好像认为,对于一个人来说,这
类剥夺孩子的资产而让一个旁不相干的人或者某一座医院发财致富的行为,是一种反常
的行为。如果一个英国人死了,没有留下遗嘱,法律承认他的家庭的权利,把他的动产
公平地分配给他的每个家庭成员。而土地财产或不动产则按其他方式分配,在大多数情
况下是转归于长子。为什么法律如此承认所有其余的家庭成员有权分钱而无权分土地,
这是极为有趣的历史问题。梅因(Maine)的《古代法》的读者知道,千年左右之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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