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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学 ——人及其文化研究 . 爱德华·泰勒 著 连树声 译 A A A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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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点保障;当年轻的野蛮人成长起来,成为战士,后来又成为新的家长,一般地就成 了自由人。但是,最古的罗马法律允许家长进行严厉的统治,其严厉性是我们新时代人 的思想所难以理解的,因为父亲可以对自己成年的儿子进行体罚或者把他们处死,可以 强迫他们结婚或跟妻子分离,甚至把他们卖掉。随着文明的进步,在罗马也像在其他地 方一样,儿子逐渐获得了本人的权利和财产权。当把古代社会的生活跟我们自己的生活 相比较的时候,基督教信仰就变得明显了:关心的不是家庭的权力,而是个人的灵魂, 渴望个人的自由。在现代生活中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情况下,家庭专制主义的最好的特 点仍然有作用,孩子们从属于双亲的权力之下,为了完成自己未来的义务而继续在受教 育,法律在赋予孩子与双亲相对的个人权利方面,极为慎重,以便不削弱那种把社会结 合为一个统一体的基础。但是,因为家庭已经不再是像它从前那样的在自己内部的独立 王国,于是个人就开始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已经看到了,在粗野的社会中,在发生 某种罪行的情况下,受害的家庭就向犯罪者的家庭复仇。关于权利的新观念告诉我们, 这是错误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让无罪者代替有罪者受处罚。但是在低级野蛮人 的生活中,实际上这是维持秩序的最好方法,并且对于那些生活在这种习俗下的人来说, 这是正确而合理的。例如,在澳大利亚人中有这种习俗,在这里,当某一家庭成员杀了 人,其余的成员自然而然地承认他们也有罪。这种观念完全不限于一些蒙昧部落,研究 家在像希腊人和罗马人这样一些古代民族的法律中,也熟识这种观念。在这里,只把欧 洲法律中出色的地方引出来也就够了,这样的地方同时证明,古代的原则是什么,并如 何将这种原则加以改造,把高级的法权观念加入到法律中去。“父亲们不应因孩子们而 被处死,而孩子们也不应因父亲们而被处死;每个人都应当因自己个人的罪而被处死。” (“第二诫律”二十四,16)   在蒙昧地区的旅行家,在哪里都会遇到一些顺着荒原一起游牧的家族,或者都会见 到一片热带森林中小河旁的茅屋——只要他十分注意地观察,他到处都会发现某些统治 的萌芽,因为到处都有某种涉及整个小公社的事,如选择居住的地点,或调解跟沿河远 一点的邻近部族因捕鱼而发生的争吵。即使是在格陵兰人——或许这是全世界管理程度 较低的民族——中也可以看到,如果一些家族整个冬季都一起生活,人们就在雪屋的北 端给某一位善于预测天气的老渔夫一个地方,委托他照看其余的居民,并关照他们,让 他们修理雪墙,从家中出去要一同回来,以便不浪费热量。同样,当他们结队出去狩猎 时,推选某位有经验的向导作为部队的领导者。在蒙昧部族中常常见到这类领导者或领 袖,他们由选出来的那些地位最重要或最灵敏的人来担任。但是,这类人对于家庭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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