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耶和华谕亚伦曰、人若干犯圣所、尔及子孙宗族、必负其罪、尔及子孙、为祭司而溺职、亦必负其罪、 | |
| 2 | 可携尔兄弟、即属汝祖利未支派者、偕汝而供役事、惟尔及子孙、宜在法幕前、 | |
| 3 | 彼为尔服役、且守会幕、惟不可近圣所之器皿及坛、免其与尔俱致死亡、 | |
| 4 | 彼偕尔而守会幕、供其役事、外人勿近乎尔、 | |
| 5 | 圣所及坛、尔当恪守、俾以色列族免遭震怒、 | |
| 6 | 我于以色列族中、已取尔兄弟利未人归耶和华、今赐于汝、以供会幕役事、 | |
| 7 | 尔及子孙、宜守祭司之职、坛前?内、供其役事、我以祭司之职畀尔、外人近前、必致之死、○ | |
| 8 | 耶和华谕亚伦曰、所献之举祭、即以色列族区别为圣之物、我付尔守之、缘尔受膏、是物归尔、爰及子孙、著为永例、 | |
| 9 | 凡奉我之素祭、赎罪祭、补过祭、其中不焚以火者、皆为至圣、必归于尔、爰及子孙、 | |
| 10 | 既为至圣之物、于尔为圣、诸丁男可食之、 | |
| 11 | 以色列族所献举祭摇祭之礼物、咸为尔有、我赐于汝、爰及子女、家中凡为洁者、可得而食、著为永例、 | |
| 12 | 油与葡萄酒、及谷之嘉者、所献于耶和华初稔之物、我以锡尔、 | |
| 13 | 其地初稔之物、所献于耶和华者、俱归诸尔、家中凡为洁者、可得而食、 | |
| 14 | 以色列族区别之物、皆必归尔、 | |
| 15 | 凡初胎男子、首生牡畜、奉于耶和华者、皆必归尔、惟首生之男必赎、首生不洁之畜亦必赎、 | |
| 16 | 其中所当赎者、诞已弥月赎之、其价依尔所估、五舍客勒、循圣所权衡、一舍客勒、即二十季拉、 | |
| 17 | 首生之牛、绵羊、山羊、俱为圣物、毋赎之、以其血洒于坛、焚其脂、以为馨香之火祭、奉于耶和华、 | |
| 18 | 厥肉归尔、与摇腔右腿同、 | |
| 19 | 凡以色列族所献圣物之中、奉于耶和华之举祭、我锡于尔、及尔子女、著为永例、此于耶和华前、为尔及裔所立之盐约、 | |
| 20 | 耶和华谕亚伦曰、尔于以色列人境内、不得有产有业、在以色列族中、我为尔之业、尔之产、○ | |
| 21 | 我于以色列族之土产、什取其一、以锡利未人、为其供役会幕之值、 | |
| 22 | 自是以后、以色列族不可近会幕、免其负罪而死、 | |
| 23 | 利未人供役于会幕、如有干犯、必负其罪、著为永例、厥世弗替、于以色列族中、不得业产、 | |
| 24 | 以色列人什输其一、献于耶和华为举祭者、我赐于利未人为业、故曰、彼不得业于以色列人中也、○ | |
| 25 | 耶和华谕摩西曰、 | |
| 26 | 告利未人云、尔得以色列族所输之什一、我所锡尔为业者、必于其中、复取什一、以为举祭、献于耶和华、 | |
| 27 | 尔之举祭、视为尔曹禾场之谷、酒m之汁、 | |
| 28 | 尔自以色列族所得之什一、当复取其什一、献于耶和华、使献耶和华之举祭、归祭司亚伦、 | |
| 29 | 所得礼物、必取其嘉者、区别为圣、献于耶和华为举祭、 | |
| 30 | 宜命利未人曰、既举而献其嘉者、必视为禾场酒m之所出、 | |
| 31 | 尔与眷属、随在可食、盖尔供役于会幕、得此为值、 | |
| 32 | 既举而献其嘉者、则不负罪、勿渎以色列之圣物、免致死亡、 | |